经查,张云千于2024年3月期间使用油锯并雇佣王树权在其子张中瀚(父子关系、林权所有人)承包的晓南镇高力沟村2林班57.3、111、179小班林地内共砍伐449株林木,其中有2株黄檗(黄波椤)、榆树98株(幼树39株)、柳树1株、刺槐61株(幼树19株)、杂树幼树287株。蓄积1.612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653元。现张云千已自行补种黄檗15株。
根据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7条、第9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依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
1、责令张云千于2024年冬季造林季时(2024年11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449株x2倍=898株;
2、处罚滥伐林木价值3653元x4倍=14612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调兵山市财政局 (电子扫码缴纳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