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和证据: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在调兵山市锁龙沟村贮灰场开展的“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贮灰场四、五级子坝及贮灰场扩建”项目占用的林地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1325公顷(折合1.9875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 之规定,决定给予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如下处罚:
(1)限期2025年07月0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0.1325公顷(折合1.9875亩);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2倍的罚款,即0.1325公顷(折合1.9875亩)=1325㎡×16元=21200元×2倍=424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作业中心(账号:4210 1010 0100 0663 9601 6920)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