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非法狩猎
被处罚人姓名:王军 性别:男 年龄:41
工作单位:铁煤集团运输部 住址:调兵山市蓝悦同祥8号楼一单元1201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4日,我单位接到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责令我单位对王军涉嫌非法狩猎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侦查鉴定王军非法狩猎的动物为5只煤山雀(贝子鸟)和一只黄雀,经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三有动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1)没收猎获物煤山雀5只,黄雀1只(经查询公安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当事人已将捕猎的6只猎物自行放生);
(2)没收捕猎工具打笼3个(其中1个被毁坏);
(3)罚款6只X300元/只X1倍=180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作业中心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