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文件要求,现将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医疗卫生行业公共卫生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当场送达;4、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结案。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与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合议;4、告知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文书送达;6、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调兵山市卫健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办公室(024--77700121)。
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