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文件要求,现将调兵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调兵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行使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等领域相关执法工作;对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3、当场送达;4、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结案。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与立案;2、调查取证;3、询问笔录;4、告知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5、文书送达;6、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调兵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法规)办公室(024--76870184)。
调兵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