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调兵山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王观华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地址:调兵山市人民路
执法人数:60人
电话:024-7698102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无照无证经营查处规定》、《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活动: 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实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监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监察、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管理监察,临街施工管理监察,城市除雪防灾管理监察。依据城市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区内违章违法建筑监察与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落实。负责城市道路、广场、路标、路灯等城市交通设施的保护工作;查处损坏城市道路、桥梁及危害城市管理秩序行为。负责临街或沿街经商管理监察,取缔查处无证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落实“行商归市、坐商归店”的市容规划要求。负责查处占道市场、占道施工、占道经营、占道营运的行为;负责查处户外广告,商幌牌匾、画廊等设施的行为。负责查处临街立面装修、拆扒改扩建临街门窗等行为;负责查处城市道路、给排水、标志性建筑等的挖掘、维修、改扩建等行为。负责查处可拆除各类影响城市市容交通环境的棚厦、商亭、围栏、墙柱等设施,查处或拆除各类超过批准期限的施工暂设及临时建筑等。查处非承重墙窗改门行为;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行为进行处罚;对粉尘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大气行为进行处罚。对在违规运输、贮存、排放渣土及建筑废弃物进行处罚。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等设施、在城市管道设置管理范围内施工、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等行为进行处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不达标排放,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进行处罚;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处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行处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行驶城市房地产预、销售、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管理监察工作。负责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经营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非住宅方面包括房租租赁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调兵山市区域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