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文件要求,现将调兵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调兵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观华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单位
地址:调兵山人民路12号
执法人数;32人
电话:024-76981021
二、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行使城镇规划、房产管理方面的部分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部分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的部分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部分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督方面部分处罚权。等部门规章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主要执法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无照无证经营查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包括:1、当场调查取证;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当场送达;4、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结案。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与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合议;4、告知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文书送达;7、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调兵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办公室(024--7698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