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五)贯彻实施有关婚姻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拟订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贯彻实施有关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九)贯彻实施有关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