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财税方针政策,拟订调兵山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承担国家、省 、市、县相关区域性发展战略相关财政工作。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研究调兵山市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统筹管理调兵山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承担调兵山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调兵山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镇(街)财政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七)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财政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和中央、省、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市及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定全市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六)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十七)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九)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十)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二十一)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二十二)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建设。
(二十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十四)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和省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改善全市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加快全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区建设,推进全市金融机构的引进和设立,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调兵山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调兵山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二十六)承担与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省、市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七)拟订全市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拟定全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拟订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三十)拟订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及其他金融业态的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负责整顿和规范我市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省、市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三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关于市直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用车及其他公务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管理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3.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与省、市财政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