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调兵山市仁忠养殖场
经营者:刘玉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1MA0W0LJP9Q
地址: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大明镇团结村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从事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行为时,擅自将未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鸭粪)直接排放至场外空地。2025年5月23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环责改[2025]04-06号),责令你单位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5月28日现场复查时,养殖废弃物未全部清除,违法行为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025年5月23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2.《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23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025年5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4.《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2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养殖证明材料1份(调兵山市仁忠养殖场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6月23日《送达回证》及《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环罚告[2025]04-03号)为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调兵山市仁忠养殖场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经济承受度为-15.5%,采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150》:违法行为类型,按其判定标准值为5.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其判定标准值为5%;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其判定标准值为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其判定标准值为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存在一件信访事件,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其判定标准值为10.5%。判定标准百分值总计为24%。
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进行裁量裁定,个体工商户裁量标准为-11%-20%,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裁量标准调整幅度为-15.5%。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4%)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4%-1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8.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8.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0.425万元(8.5%x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元整(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