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调兵山市君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081113727C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晓明镇娘娘庙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9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9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位于调兵山市晓明镇娘娘庙村南侧的调兵山市君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院内贮存的物料堆部分未苫盖。2025年4月21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环责改[2025]04-02号),责令该单位2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22日现场复查时,物料堆已全部苫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资料证据》(2025年4月19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物料堆未覆盖。);
2.《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21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资料证据》(2025年4月22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物料堆已覆盖。);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9日、4月21日调兵山市君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录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4月30日《送达回证》及《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环罚告[2025]04-01号)为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你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共有员工3人,2024年营业额:20万元,按照《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微型企业调整幅度(-11%至-20%)。档次内中线取值-15.5%。经济承受度按-15.5%(微型企业)判定、违法行为类型按15.5%(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的)判定、一年内违法次数按10%(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是否完成整改按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判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按0%(配合检查的)判定、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按10.5%(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存在1件信访投诉)判定,裁量系数为:(-15.5%+10.5%+10%+0%+0%+10.5%)×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1.55万元(15.5%×10万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