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4〕04-04号)

来源: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8-26

  当事人姓名:孙良军养殖场

  经营者:孙良军  ,身份证号码 211*************11

  地址/住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晓南镇锁龙沟村

  我局于20247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昌图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调兵山市晓南镇进行交叉执法检查调兵山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配合。经查,孙良军在自家院内养殖肉牛19头,建有一个牛舍,检查时发现孙良军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随意堆存,未按照规定和标准建设粪污贮存设施。2024年7月16日下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2024]04-25号)以书面形式通知你单位在2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8月12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发现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粪污贮存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7月1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昌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8月12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3.《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昌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4.《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12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5.《孙良军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16日孙良军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贮存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及时对畜禽粪污等进行收集、输送和处理,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规定。

  我局于202481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404-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相应的粪污贮存设施或者未正常使用,或者未及时收集、输送和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铁岭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152》进行裁量:

  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其判定标准值为30.5%;

  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其判定标准值为5%;

  3.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其判定标准值为3%;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其判定标准值为0%;  

  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其判定标准值为0%。判定标准百分值总计为38.5%。  

  按照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20%,你属于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调整幅度为-20%。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8.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8.5%-2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8.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8.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千元)得出处罚金额为0.0555万元(18.5%x3千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伍(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