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6-12

                     铁市环罚〔2024〕04-0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

  负责人:张宝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1667272688Y

  地址/住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调兵山大街10号

  我局于202312 20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调兵山市大明镇的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组织实施的“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进出平衡)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023年12月26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字[2023]04-06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2024年1月10日现场复查时仍在施工,违法行为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份、《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12月20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2.《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2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月10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4.铁煤集团采沉综治项目开工报告复印件(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提供);  

  5.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进出平衡)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提供);  

  6.关于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进出平衡)项目立项的函复印件(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提供);  

  7.关于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进出平衡)项目立项的请示复印件(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提供);  

  8.关于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进出平衡)项目立项的批复复印件(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提供);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收入证明、参保人员名单(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提供);  

  10.关于对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进出平衡)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评估核定的申请(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保障中心提供)  

  11.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进出平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辽隆造字[2024]5106号)(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像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5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9日《送达回证》及《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4-03号)为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1》进行裁量:

  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判定标准值为

  7.5%;  

  2.建设生产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其判定标准值为5%;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4〕04-03号

  3.是否及时整改,拒不停止建设的,其判定标准值为5%;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其判定标准值为0%;  

  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存在信访投诉和舆情,其判定标准值为10%。判定标准百分值总计为27.5%。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中型企业裁量标准为0,根据国家《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单位属于中型企业,裁量标准调整幅度为0。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7.5%)基础上无裁量幅度调整,总计百分值为27.5%。裁量系数为:5%×27.5%=1.375%,最后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59.83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总投资额4351.2722万元×1.37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玖万捌仟叁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