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罚字[2023]04-04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 时间:2023-11-27

铁法煤业联发生产服务有限公司(天成机电设备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1736726234Q

  地址:铁岭市调兵山市调隆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国成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铁法煤业联发生产服务有限公司(天成机电设备分厂)2019年成立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3]04-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清节等因素进行裁量:经济承受度按0%(中型企业)判定、违法行为类型按6%(填报环境影响报告变的建设项目)判定、违法行为类型按6%(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判定、持续时间按16%(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判定、是否完成整改按5%(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判定、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按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判定,最后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33万元(100万元*3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裁量核算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