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鑫晟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1281MA10A1P56E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俊辉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调环罚告字[2023]04-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伍拾贰万叁仟壹佰贰拾陆(523126.00)元2%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佰陆拾贰元(10462)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继续保持停止建设状态,直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