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泽化妆品行)

来源:调兵山市人社局 时间:2022-08-12

调兵山市中泽化妆品行:

  案由: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2022年07月22日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调人社监令字【2022】第202号)后,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整改要求在十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证据:《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以上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去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兵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