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调兵山市数据局、各股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股室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拟公开前的营商环境建设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营商环境建设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营商环境建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二章 审查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各股室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逐级审查。
第六条 对拟公开营商环境建设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的重点是各股室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甄别把关,防止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
第八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各股室对营商环境建设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相关单位的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股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 “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数据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