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Diaobingsh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2-1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在调兵山市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市医保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 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五)承办涉及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履行局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单位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办理涉及本部门、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更新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在市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涉及本部门、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本部门、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秘密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地公开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对本部门、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建立台账,按月汇总于次月5 日前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和部门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反映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医疗保障方面的规章和应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二)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部门年度预决算;

  (四)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内容;

  (五)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文件草案除外),不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经审查后可全文公开的,及时全文公开;对主要内容可公开,但文中某些内容不宜公开的,经删减处理后公开;对确属暂时不能全文公开或虽经删减仍不能公开的,应专门说明理由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信息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 调兵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 新闻发布会;

  (三) 局机关及市医保中心办公场所或办事大厅,集中受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并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

  (四) 其他便于公共知晓的方式。

  第十七条 调兵山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至局办公室。

  第十八条 编制、公布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 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方式的确定纳入业务流程进行管理,通过公文运转程序进行逐级审查,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提供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局政府信息的申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局政府信息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的同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应及时根据业务职责分工确定局内承办科室、单位并交其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意见,并书面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提出明确意见,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提供该行政机 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提出请申请人予以更改、补充的意见;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中调兵山市直其他部门或者局内其他科室、单位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承办科室、单位的意见答复。

  第三十条  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二条   答复申请人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承办科室、单位的答复意见、报批件、告知书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五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按局公文处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保密审查程序的完整性、公开范围的适当性和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因可能涉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且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三十七条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局机关党总支办公室同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 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局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 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 公众对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对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