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调兵山市站北路13号
办公时间:8:30—16: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77700122
邮箱:dbsswsj@163.com
二、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范围
1.领导及分工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履职依据
4.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5.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性规划及相关规划配套政策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负责办理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8.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政策、措施
9.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0.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2.本机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3.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调兵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ndbss.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在图书馆(调兵山市古城街12号)和档案馆(调兵山市人民路东段消防大队对面)设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工作机构: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调兵山市站北路13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6: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77700122
邮箱:dbsswsj@163.com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调兵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
(http://www.lndbss.gov.cn/diaobingshan/zfxxgk/gkjghlxfs/index.html)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调兵山市站北路13号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6: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调兵山市站北路13号
联系电话:024-77700122
邮编:1127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调兵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http://www.lndbss.gov.cn/diaobingshan/zfxxgk/gkjghlxfs/index.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dbsswsj@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四)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24-7770011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24-76870100。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调兵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