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7号)、《铁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铁公开领〔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调兵山市统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统计局机关各股室。
第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实行市统计局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对上报信息的保密审核具体负责、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公开的信息直接负责。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贯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信息在公开前,相关股室在职责范围内,结合保密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科室负责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局机关办公室、数据处理中心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审查。由局机关各股室所制定的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报本股室负责人初审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复审。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应注明公开方式;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二)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局机关办公室、数据处理中心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信息不得公开。
(三)反馈。信息公开后,各股室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局机关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四)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五)涉及企业、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调兵山市统计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