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局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审查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调兵山市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调兵山市司法行政系统注册运行的政务新媒体,主要对信息审核发布和网民留言互动两方面进行规范。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由普法与依法治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各责任部门配合做好新媒体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 认真落实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严肃信息发布审核纪律,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握信息内容审核重点,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第四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发布司法部、辽宁省司法厅、铁岭市司法局要求发布的信息和调兵山市委、市政府、政法系统要求转载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五条 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第六条 建立网民留言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有序开展互动回应,充分吸收网民意见建议,更好地听民意、汇民智。留言涉及到敏感内容的,要及时汇报请示,妥善处理。
第七条 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