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贯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各股室负责人信息保密审查,实行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具体实施、保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股室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七条 保密审查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的程序。
第八条 初审,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公开的内容,提出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不予公开的建议;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的建议。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出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建议;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提出予以公开并将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的建议。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提出不予公开的建议。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